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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某某部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30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通道侗族自治县**镇**村*组*号。2019年12月18日因本案被行政拘留五日,同年12月23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同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7日上午,被告人郑某某在我市**镇**村****旧门口附近工地处,因工作问题与被害人王某某发生口角、推搡。为报复,被告人郑某某在附近杂货店购买菜刀,并持菜刀返回上述工地追砍被害人王某某,致其右手大拇指、左手大拇指及掌心受伤。随后,被告人郑某某向接报后赶至现场的公安人员自首,公安人员在上述工地板房内扣押菜刀1把。经中山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的家属已赔偿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3万元,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泓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2册、光盘2张。

3、涉案物品暂扣于中山市公安局。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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