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房检一部刑诉〔2020〕345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6221995********,汉族,高中肄业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新华**公司房山**公司**,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肇源县**乡**村**屯**号,现住址北京市房山区**街道**。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7月10日自2020年7月1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3日2时许,在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鑫堡康年KTV门外,被告人郑某某与被害人赵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后互殴,过程中郑某某将赵某某打伤,造成赵某某双侧鼻骨骨折、鼻中隔骨折,经鉴定,赵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案发后郑某某赔偿了赵某某并得到赵某某的谅解。
被告人郑某某于2020年5月21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许某某、张某某、周某某、石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鉴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勘验笔录;6.书证:接受证据清单、谅解书、收据、分担责任协议书、工作说明等;7.其他证明材料:110接警单、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网上对比工作记录、现场检测报告书等;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录像、讯问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
2020年7月14日
附:
1. 被告人郑某某现在家中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1117****。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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