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经检刑诉〔2019〕254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2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桑海经济开发区**分场**号。2014年9月9日因阻碍执行公务被桑海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5月11日19时许,在新祺周亚新移民房被害人林某某家门口,因被告人郑某某怀疑林某某将其养的狗打死而去与林某某理论后发生打架,林某某被打伤,2016年11月9日经南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林某某的伤情鉴定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鉴定意见;
3、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友根
2019年12月30日
附:1、被告人郑某某现被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主要证据卷及诉讼文书卷各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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