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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集检一部刑诉〔2020〕238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205196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厦门市集美区**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2020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郑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7日22时许,被告人郑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某在厦门市集美区**路**号一楼粮油店内,因琐事发生口角及肢体冲突。其间,被告人郑某某持靠背椅将被害人陈某某打倒在地,致被害人陈某某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某受伤,致右股骨颈骨折,且未见股骨头坏死,并行右侧髋关节置换术,所受损伤评定为轻伤一级。

2020年1月10日,被告人郑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自动到案。归案后,被告人郑某某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曾某某、江某某等人的证言;

2.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4.证人、被告人的辨认笔录;

5.公安机关出具和调取的到案经过、人员基本信息等其他综合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故意伤害对方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郑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郑某某在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四个月的幅度内择以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林  沙

检察官助理:吴昌辉

2020年7月15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被取保候审。

2.案件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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