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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县院公诉刑诉〔2020〕461号 

被告人郑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19198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住河北省沧县**镇**村。2018年6月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6日被监视居住,同年12月6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郑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13日21时许,在沧县**镇**村被告人郑某某家门口处,郑某某和张某某因矛盾发生打斗,打斗中郑某某持刀将张某某砍伤,致其创口累计长度8.4cm。经鉴定,张某某之伤情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信、到案经过、证明、病例、刑事和解协议书等书证;

2、证人赵某甲、郭某某、柏某某、赵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

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倪建民

(院印)

2020年1120

附: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居住地;

2、案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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