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刑诉〔2019〕402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住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镇**路**号**小区**栋**房。因本案,于2019年8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遂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郑某某有吸食毒品的恶习。于2019年6月27日1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得知其妻子伍某某已从深圳市打工回到遂溪县**镇的娘家后,驾驶电动车到被害人伍某某楼下打电话威胁被害人伍某某回家,否则就要杀被害人全家。被害人伍某某被迫收拾行李带着儿子与被告人郑某某回家。
回到位于遂溪县**小区**栋**房的住宅后,被告人郑某某将房门反锁,从厨房内拿出一把菜刀,以被害人伍某某有外遇为由恐吓、威胁被害人,用拳脚殴打被害人,用菜刀在被害人的脸上比划、拍打。期间,被告人郑某某强逼被害人脱光衣服,使用剑套抽打被害人全身多处部位,暴力胁迫被害人与其发生性关系,同时拍摄被害人的裸体视频,甚至用开水去浇烫被害人的身体、用绳子捆绑被害人身体。
于2019年6月28日晚上,被害人伍某某乘机逃脱,而被告人郑某某为了威胁被害人回到其身边,还将其所拍摄的裸体视频发到其微信朋友圈以及被害人伍某某的QQ空间。
经鉴定,被害人伍某某的损伤程度已达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 被害人伍某某的陈述;
3. 证人伍某某的证言;
4. 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指认照片;
6. 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视听光碟;
7. 广东省遂溪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8 . 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社会危险性情况证据表、归案情况说明、现场检测报告书;
9. 被告人郑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手段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志雄
附:1. 被告人郑某某现被关押在遂溪县看守所。
2. 案卷材料二册、光碟一张、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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