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公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出生地广东省*市,身份证号码4415221993********,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广东省*市*镇*村委会*三村*巷*号,现居住地:广东省*市*镇*苑*栋*单元*。被告人郑某某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于2018年8月6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8年9月12日被执行逮捕。2019年2月13日移送陆丰市人民法院起诉,现羁押在陆丰市看守所。
本案由陆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非法伤害罪罪,于2019年6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郑某某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8年8月6日被陆丰市公安局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羁押在陆丰市看守所第25监室。于2018年8月6日被陆丰市公2019年3月27日监室早餐时,羁押在第25监室的同案人黄某某(另案处理)对同监室一审被判处死刑的在押人员倪某某不遵守秩序打饭,而心怀不满,同监室一审被判处死刑的在押人员郭某某获悉后,便将情况告知倪某某。同案人黄某某认为郭某某在挑拨是非,遂产生报复郭某某的歹念,伺机进行报复。当日下午11时许午饭后,同案人黄某某在第25监室的风场放风时,叫郭某某出来风场,遭到郭某某的拒绝,同案人黄某某便与被告人郑某某一起,将郭某某强行拉到风场,之后,同案人黄某某持保温瓶先行动手对郭某某进行殴打,被告人郑某某与同监室的同案人林某某、陈某甲、吴某某、陈某乙、胡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见状,也上前围住郭某某,与同案人黄某某一起对郭某某进行殴打,致郭某某受伤。经法医鉴定,郭某某腰2、3右侧横突骨折,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有被告人供述;2、有证人证言证实;3、有其他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竟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陆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建和
2019年1月13日
附注事项:
1、 被告人郑某某现押于陆丰市看守所;
2、移送本案案卷三册、光盘一碟。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