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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故意伤害案)_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闵检一部刑诉〔2020〕411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503196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路**号**庄**号。2019年12月3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日,同年1月7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郑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9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郑某某至本市闵行区**路**弄小区花园内,在观看他人下象棋的过程中因琐事与被害人成某某发生争吵和推搡,并手持象棋棋盘砸被害人成某某脸部致伤。经鉴定,被害人成某某遭外力作用致唇面部穿透创,构成轻伤(轻伤二级)。

2019年12月30日,被告人郑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赔偿被害人成某某人民币2000元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害人成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褚某某、李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郑某某手持象棋棋盘砸伤被害人成某某的事实。

2.上海**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验伤通知书》、上海市第五人民医院的《医院检验情况记录》证实,被害人成某某的伤势情况。

3.被害人成某某出具的《谅解书》证实,其已获得赔偿并谅解被告人郑某某的事实。

4.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案发简要经过》《工作情况》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郑某某的到案经过等情况;公安机关调取的身份资料信息证实,被告人郑某某的身份情况。

5.被告人郑某某的部分供述,对上述主要犯罪事实予以供认。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舒丙会

2020年2月14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730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听取律师意见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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