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诉刑诉〔2018〕44号
被告人郑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82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雷州市**路镇**村**号。2017年11月1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聚众斗欧罪,于2018年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同年3月23日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4月23日中山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8年3月8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月2日14时许,被告人郑某甲和吴某某(另案处理)在中山市**镇**商业街**商行附近因交通事故发生争执。之后,被告人郑某甲的弟弟郑某乙以及其朋友李某某、龙某某(均已判刑)等多名男子到现场,简某某(已判刑)接到吴某某电话称其与他人发生冲突后,纠集被害人刘某某、徐某某等多名男子来到现场。随后,郑某乙、李某某、龙某某等人在被告人郑某甲的指认下,与简某某等人开始打斗。过程中,龙某某持匕首捅刺被害人刘某某左肩胛部一刀其倒地,李某某和持匕首捅刺被害人徐某某左腹部一刀,郑某乙用脚踢并持砍刀参与打斗。后见巡逻的治安人员赶到,双方人员即各自逃离现场。被害人刘某某经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刘某某系被单刃锐器捅刺左肩胛部致胸主动脉破裂引起大失血死亡,徐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2017年11月16日,被告人郑某甲到佛山市公安局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西南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伙同他人无视国家法律,聚众斗殴,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死亡,1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 桦
2018年5月23日
附:
1.被告人郑某甲现押于看守所;
2.案卷材料6卷;
3.证人名单1份,鉴定人名单1份;
4、辩护人信息表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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