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1218号
被告人郑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82198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工作单位:佛山市顺德区**家具厂,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巷**号,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巷**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9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7日17时35分许,被害人冼某某协助南海区**镇**村经济社工作人员李某甲、李某乙和刘某某在**镇**村**巷**号对出刘某某的自留地进行土地测量。居住在**村**巷**号的被告人郑某某及其家属钟某某出来阻挠李某甲、李某乙等人的测量,并与李某甲、李某乙、冼某某发生争吵。被告人郑某某动手抢夺冼某某手上的测量尺,冼某某用力甩开郑某某的手时打到了郑的脸部,双方继而徒手互相拉扯,钟某某上前将两人分开。被告人郑某某继续上前骂冼某某,并用手殴打冼某某,冼某某也还手殴打郑某某;郑某某又从旁边的泥地上拔起两支竹竿鞭打冼某某,冼某某徒手格挡抓住郑某某手中的竹竿并抢走,冼某某抢走竹竿后走到一旁,没有再殴打郑某某。但被告人郑某某继续走上前骂冼某某并用手打冼某某,冼某某用手中的竹竿打回郑某某,郑某某又抓住竹竿两人用力互相拉扯,在拉扯过程中郑某某用手搂住冼某某的颈部并向前拉压,致使冼某某跌倒、双膝先后着地,左膝盖受伤。当冼某某从地上站起来时,被告人郑某某继续用抢过来的竹竿鞭打冼某某,冼某某又用手抓住竹竿,双方互相拉扯竹竿并对峙。双方拉扯一会儿后,冼某某放开拉扯中的竹竿转身离开,转身离开时因膝盖疼痛再次跌倒在地上 ;被告人郑某某于是跑上前用竹竿对倒在地上的冼某某进行鞭打,后经李某甲、李某乙、刘某某的劝阻停止殴打冼某某。当晚7时许,冼某某和被告人郑某某分别到南海区九江医院就诊治疗。被告人郑某某于同年8月2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经法医鉴定,冼某某的损伤属轻伤二级,被告人郑某某的损伤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竹竿2条;2. 户籍证明等书证;3.被害人冼某某的陈述;4、证人李某甲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俊峰
助理检察员:钟 杰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被害人冼某某提交的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二份及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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