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郑某某,化名“陈某某”,男性,汉族,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021963********,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街**号,捕前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路**园。1993年12月29日犯抢劫罪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011年6月17日刑满释放。2020年8月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刑事拘留,经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8月2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侦查终结,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9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了其诉讼权利义务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88年10月22日17时许,在甘肃省兰州市铁路局**水电站**家属院**号(现已拆迁),被告人郑某某与被害人原某某等人喝酒期间,二人因琐事发生争执,郑某某将原某某单独叫至院内再次发生争执,郑某某遂持随身携带的单刃刀具将原某某的左胸部捅伤,见原某某倒地后郑某某逃离兰州,原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死者原某某系被他人持单面刃刀刺破心脏致大失血而死亡。
上述犯罪事实有书证、物证、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尸体检验报告书、手印鉴定书、法庭科学DNA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致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79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燕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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