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顺检一部刑诉〔2020〕638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0231989********,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许昌县**乡**村,现住北京市顺义区**镇**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2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5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在北京市顺义区南彩镇后俸伯村因欠债问题与他人发生口角,途径此地的被害人贾某某(男,49岁,甘肃省人)要求郑某某向他人还债,郑某某后将贾某某推倒在地,致贾某某左侧颞骨骨折。后郑某某报案。
经鉴定,贾某某身体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郑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鉴定意见、书证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郑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建议判处郑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程方园
检察官助理:康 云
2020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侦查卷宗3册(内含光盘4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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