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9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雷州市附城镇**村**号。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10日被该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4月2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郑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在番禺区大石街神话酒吧门口,酒后与被害人叶某某因琐事发生争吵。后被告人郑某某持敲碎的啤酒瓶对被害人叶某某进行殴打,致被害人颈部、肩部、背部等身体多处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叶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作案后,被告人郑某某迅速逃离现场。2019年4月10日14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在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105国道大石牌坊附近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法院对被告人郑某某判处九个月至一年半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姗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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