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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故意伤害案)_柯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衢柯检一部刑诉〔2020〕492号

被告人郑某甲,绰号“小鹏”,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802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乡**村**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月19日被衢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又因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衢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衢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询问了被害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13年5月27日凌晨,被告人郑某甲与徐某某、江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一同在衢州市海阔天空KTV娱乐。期间,徐某某与江某某在一楼慢摇吧搭讪拉扯陌生女子,刘某某见同伴被纠缠遂上前阻止,双方因此发生争执扭打。被告人郑某甲上前帮架并用随身携带杀猪刀捅刺刘某某致其右侧血气胸。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某伤势构成重伤二级。

   同年6月13日,徐某某、江某某等人与被害人刘某丙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七万元并取得谅解。

     2、2017年1月8日23时许,杨某某、周某某、王某某(均另案处理)在衢州市柯城区神话2KTV楼下因围观打架与叶某某等人言语不和发生打斗,被告人郑某甲伙同江某某、郑某乙(均另案处理)上前帮架。被告人郑某甲等人从江某某停在路边的白色现代轿车后备箱内拿取砍刀、铁棍等工具对叶某某进行追砍,致其胸腰背部、右腋下、左下肢多处创口及肺破裂。经鉴定,被害人叶某某伤势构成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周某某、郑某乙等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叶某某、刘某某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郑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两次未依法处理矛盾纠纷,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二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郑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其部分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郑某甲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叶 蕾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郑某甲现羁押衢州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随案移送物品见本院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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