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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故意伤害案)_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刑审刑诉〔2019〕758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01196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住榆次区**街**小区**号楼**单元**层**。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9日晚23时许,在榆次区修文镇陈侃村108国道沿线的文斌饭店内,被告人郑某某因琐事与受害人王某某发生口角,后郑某某用喝酒的杯子将受害人王某某的鼻子砸伤,经鉴定:被鉴定人王某某鼻骨骨折合并上颌骨骨折(右),已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人;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胡婷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榆次区**街**小区**号楼**单元**层**。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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