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郑某某故意伤害案)_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阳检一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郑某甲,男,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241958********,汉族,文盲,户籍地汕头市潮阳区**街道**号**。2018年5月9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潮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缓刑六个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2月20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1日被执行逮捕,2020年1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11时30分左右,许某某驾驶一辆小货车到潮阳区**街道****园被害人郑某乙家的仓库准备载货时,被告人郑某甲因不满许某某的车从其门前经过碰到其种植的花草,与许某某发生口角,郑某乙听到后与郑某甲发生争吵,后双方发生扭打,郑某乙被郑某甲打伤。经法医鉴定,郑某乙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9年12月20日,郑某甲被传唤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2020年1月20日,郑某甲一方与郑某乙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 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

3. 鉴定意见;

    4. 证人郑某丙、郑某丁、刘某某、许某某的证实; 

5. 被害人郑某乙的陈述;

6、被告人郑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郑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先刚

2020年2月13日

附:1. 被告人郑某甲现现取保候审于汕头市潮阳区**街道**号**,联系电话:158*******;

2案卷3册、证据目录1份随起诉书移送; 

3量刑建议书8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