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西检一部刑诉〔2020〕246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30129198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赞皇县**镇**村**街**号,捕前住户籍地。2019年8月22日因殴打他人被赞皇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伍佰元。2019年9月1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11月15日19时许,被告人郑某某与被害人焦某某在石家庄市桥西区**路**体育馆对面**工地内,因郑某某在工地宿舍旁边小便发生言语矛盾,进而产生肢体冲突,郑某某用砖头将焦某某面部砸伤。经石家庄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外力至焦某某双侧鼻骨、上颌骨额突及鼻中隔骨折,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案发后,双方已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郑某某供述,被害人焦某某陈述,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和解协议等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贾景辉
检察官助理:吕淑昆
2020年6月3日
附:1、被告人郑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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