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南检一部刑诉〔2020〕1466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4111968********,汉族,小学文化,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6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1日上午,被告人郑某某在嘉兴市南湖区新丰镇某某景区与被害人邹某某发生纠纷,后被告人郑某某持水果刀捅伤被害人邹某某左胸壁,致其失血性休克。
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邹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与被害人邹某某达成调解并获得其谅解。
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郑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将本案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 致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新强
检察官助理:王鲁璐
(院印)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3*******);
2、随案移送物品详见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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