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南检刑诉〔2020〕Z716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21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在深圳无固定住址,在深圳市**。因故意伤害嫌疑,于2020年4月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16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郑某某与被害人杨某甲系深圳**投资有限公司同事。2020年4月3日晚,二人与公司同事在深圳市南山区松坪山乌石头路**餐饮店聚餐至次日凌晨0时30分左右,被告人郑某某与被害人杨某甲酒后在餐厅外马路上发生口角,郑某某先动手推杨某乙一把引发拉扯,后郑某某一拳打向杨某乙头部将其击倒在地,杨某甲倒地后遂人事不省、耳部流血,被告人郑某某离开现场回其宿舍。被害人杨某甲被送往医院后其同事报警。2020年4月 4 日3时被告人郑某某在南山区科兴科学园A3栋**楼**宿舍被抓获。
经鉴定,被害人杨某甲颅脑损伤为重伤二级,颅骨骨折为轻伤二级,左锁骨远端骨折为轻伤二级,综合评定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身份信息、抓获经过、疾病诊断证明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姜某某、曹某某、叶某某、许某某、杨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录像光盘二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倩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南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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