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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19〕10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281969********,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住本县**镇**村**组,未采取强制措施。

本案由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郑某某与同组村民顿某某因道路通行问题发生矛盾。2019年5月27日17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驾驶摩托车经过顿某某家门前时,遭顿某某阻拦,双方发生拉扯、殴斗。在殴斗中,郑某某致顿某某倒地,所骑摩托车压在顿某某身上,致顿某某头部及胸部受伤。

经本县清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顿某某因外伤,致重型脑外伤:纵裂池右侧硬膜下血肿,其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郑某某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出院记录等书证;2.证人何某某、徐某某、毛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顿某某的陈述;4.本县清江司法鉴定所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6.视频监控等视听资料;7.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郝迎华

2019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现住本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38725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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