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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开检公诉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041994********,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为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路**栋**单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1月1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1月8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律师、被害人直系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郑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5日13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因母亲在工作的地方受到同事怀疑盗窃,与母亲一同前往长沙市开福区五矿沁园新城商场“蒸刘记”饭店,找怀疑母亲的同事童某某理论。被告人郑某某与童某某姐妹发生冲突,童某某的妹妹叫来老公卢某某帮忙,双方再次发生冲突,被害人卢某某用钥匙划拉被告人郑某某脸部,被告人郑某某将被害人卢某某摔倒在地,并用膝盖顶了被害人的胸口,造成被害人肋骨骨折。经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卢某某多发肋骨骨折六处以上,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2019年11月19日,被告人郑某某向洪山区派出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其家属为被害人卢某某垫付医药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37361.2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材料、到案经过、病例资料、缴费单据等书证及物证照片;2.证人童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卢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贺雨佳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逮捕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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