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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检一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784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街道**村**号,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街道**村**号。2019年6月2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2日凌晨,被告人郑某某和朋友在南平市建阳区童游美食城龙虾部落店里吃宵夜。郑某某因琐事与同桌被害人王某某发生争执,并用餐具将王某某鼻子砸伤。经法医鉴定,王某某因外伤致双侧鼻骨骨折,其中右侧鼻骨断端成角,属轻伤二级。

2019年4月28日,被告人郑某某赔偿被害人王某某全部经济损失人民币45000元,取得王某某谅解。2019年6月20日,郑某某主动到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童游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收条、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某陈述。

3.被告人郑某某供述和辩解。

4.证人覃某某证言。

5.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制作的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6.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郑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以上情节建议对郑某某判处拘役五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鄢继灯

检察官助理:黄璧坚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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