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突检一部刑诉〔2020〕Z82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41987********,满族,大专文化,个体,现住突泉县**家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31日被突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突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5日21时许,被害人叶某某与朋友到被告人郑某某经营的某烤涮自助城吃饭,在结账时郑某某与叶某某等人因是否退还押金一事发生争执,并在饭店外厮打在一起。期间,郑某某返回饭店并从厨房内拿出一把菜刀,砍了叶某某头部一刀致其受伤。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叶某某的头部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菜刀一把;
2.被害人叶某某陈述;
3.证人周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郑某某供述;
5.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突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健锁
检察官助理:张文娟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现被突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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