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荥检公诉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郑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231966********,汉族,小学肄业,城镇居民,四川省荥经县人,住荥经县**镇**路**号。2019年12月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荥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9日被荥经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荥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郑某某、洪某某(郑某某前夫)与姜某某系邻居,2019年7月以来,双方因琐事产生矛盾。同年12月6日17时49分许,姜某某与洪某某在荥经县严道镇民主路54号、52号茶铺外相遇,姜某某见洪某某手持刀具(水果刀)下车,遂言语挑衅,后二人发生口角和推搡。郑某某随即从52号茶铺跑出上前,对二人进行劝阻。同时,王某甲携带54号茶铺内的一把椅子上前,欲制止双方推搡。其间,姜某某将王某甲手中椅子拿走,举起欲对洪某某击打。郑某某见状,便推开姜某某,转身将洪某某手中刀具夺下,并对姜某某实施捅刺,姜某某则持椅子对郑某某实施击打,洪某某亦上前与姜某某互殴。双方互殴过程中,王某乙从54号茶铺内拿出一把椅子上前,对持刀打斗的郑某某进行制止。后洪某某与姜某某一路扭打至54号茶铺内,王某甲见洪某某将姜某某按在地上殴打,上前拉劝。此时,郑某某不顾周围人员劝阻,持刀上前,将王某甲左腰部、左肾刺伤。经雅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甲的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2019年12月6日17时58分许,公安机关接群众报警后到达现场。经现场询问,郑某某承认自己持刀将王某甲杀伤。后双方人员送医治疗,民警在荥经县中西医结合医院将郑某某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故意伤害王某甲身体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候,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荥经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星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雅安市看守所。
2、全案卷宗3册,散页证据1份,光盘2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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