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5〕558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汉族,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211991********.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西安市长安区**街**村**组,农民。2015年8月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9月1日经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5年12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6日23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到梁某某在本村经营的**店让梁某某请其吃饭,梁某某拒绝后离去,被告人郑某某打电话将梁某某叫回**店门外处,将梁某某打伤,致其下颌骨骨折。经法医鉴定:梁某某的伤情系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2.破案经过、抓获经过;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辨认现场笔录现场图及照片;7.法医学鉴定意见书;7.户籍证明等相关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全煜
2015年12月22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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