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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未检刑诉〔2019〕83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2301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涪陵区,住重庆市涪陵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连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连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连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相关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2日上午6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在连江县东湖镇罗山新村建筑工地因使用斗车的问题与被害人赵某某发生争吵并打架,被告人郑某某随手拿起工地旁边沙堆上的一把铁锹朝被害人赵某某打去,被害人赵某某举手挡铁锹时右手手掌被铁锹打伤,经连江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赵某某的伤情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前科证明、到案经过、办案说明等书证;

2.证人冯某某、易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

3.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连江县公安局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

6.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平面图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邱善群

代理检察员:林秀贞

2019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连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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