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连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相关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2日上午6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在连江县东湖镇罗山新村建筑工地因使用斗车的问题与被害人赵某某发生争吵并打架,被告人郑某某随手拿起工地旁边沙堆上的一把铁锹朝被害人赵某某打去,被害人赵某某举手挡铁锹时右手手掌被铁锹打伤,经连江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赵某某的伤情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前科证明、到案经过、办案说明等书证;
2.证人冯某某、易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
3.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连江县公安局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
6.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平面图及照片等。
此致
连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邱善群
代理检察员:林秀贞
2019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连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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