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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故意伤害案)_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青检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驾校教练,户籍在湖北省黄冈市英山县**镇**村**组**号,暂住上海市青浦区**镇**路**弄**号**室。2020年10月1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顾雨根、汪卫平,系上海市国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1日13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在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康园路399弄128号,与因学车未通过前来找其讨要学车费用的朱某甲及陪同人员张某乙、张某甲、栾某某发生争执。其间,被告人郑某某踢踹被害人张某乙胸部并殴打张某乙头面部致其受伤。经鉴定张某乙遭外力作用,致左侧第4-5前肋肋骨骨折(共2处),构成轻伤二级。

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拒不供述所犯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朱某甲、张某甲、栾某某、许某某、雷某某、王某某、朱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工作情况,证实被告人郑某某在上述时间、地点故意伤害张某乙的事实;

2.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验伤通知书、诊断报告、CT检查单,证实张某乙的伤势情况;

3.案发经过、到案经过等,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郑某某的到案经过;

4.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郑某某的身份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  冰

                                  2020年12月30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郑某某胜现羁押于青浦区看守所;

2.公安机关侦查卷宗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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