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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故意伤害案)_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丰检一部刑诉〔2019〕210号

被告人郑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2111985********,满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9年10月15日被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8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郑某某于2019年8月13日0时40分许,酒后从吉林市丰满区瀚林苑小区西门铁门处翻进小区内,与迟来开门的被害人李某甲发生撕扯,随后被其丈夫杨某某劝走。当日1时20分许,郑某某因对李某甲不满,再一次翻入瀚林苑小区内,敲保安室的门,李某甲开门后,郑某某用手将李某甲拽倒在地,李某甲倒地过程中,左膝磕在保安室门前的条石上,造成李某甲左腿受伤。经鉴定,李某甲左膝外伤,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到案后,被告人郑某某赔偿被害人李某甲经济损失10万元,双方达成和解并取得李某甲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告人郑某某供述和辩解;

(二)被害人李某甲陈述;

(三)证人杨某某、郭某某、张某某、李某乙证言;

(四)书证:抓捕经过、伤情照片、前科劣迹说明、情况说明、赔偿和解协议、谅解书、收条、户籍证明等;

(五)辨认笔录一份;

(六)鉴定意见:吉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吉市)公(刑)鉴(法临)字[2019]510号鉴定文书;

(七)视听资料:监控光盘3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轻伤二级的危害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坦白、认罪认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无前科劣迹、赔偿和解、取得谅解,故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国微

2019年12月31日

附: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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