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磐检刑检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811988********,汉族,大学文化,吉林省梅河口市人,系磐石市**制管有限公司工人,住磐石市**有限公司。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5日被磐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磐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郑某某于2019年7月10日15时许,在磐石市**水库风景区,因琐事与于某甲发生口角并厮打,在厮打中被告人郑某某用拳头将于某甲打伤。经磐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鉴定:于某甲鼻部外伤,右侧鼻骨骨折,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此伤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受案登记表、违法犯罪记录、户籍信息、案件提起、到案经过、和解协议书、谅解书。
二、证人证言
证人郑某某 、肖某某、于某丙、于某乙 、张某某、康某某 、刘某某的证言。
三、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于某甲的陈述。
四、被告人人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五、鉴定意见
磐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磐)公(刑)鉴(法临)学[2019]143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云飞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于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一册。
3.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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