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18〕528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63********,汉族,小学文化,驻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镇**村委**砦,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5月18日被平舆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2018年5月12日转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5月19日由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8年7月4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平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8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7日17时40分许,在河南省平舆县解放街汽车东站,被告人郑某某因钱包丢失与车站工作人员罗某某发生纠纷,后发生打架,双方打斗中被告人郑某某将被害人罗某某的左耳咬伤,后经平舆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罗某某的损伤达轻伤二级程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证明,伤害案件现场处置登记表,人身安全检查笔录,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照片,违法犯罪嫌疑人员信息等讫凭证,医院诊断证明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撤诉,保证书,关于犯罪嫌疑人郑某某的调查评估意见,平舆县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予以释放)建议书,取保候审决定书;
2证人胡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使他人受伤为轻伤二级程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文成
郭美丽
2018年9月19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平舆县**镇**村委**砦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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