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0〕161号
被告人郑某某(自报),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23199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1月16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1日6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去到本市**镇**村**中路六巷8号出租楼二楼A202房其前妻钟某某的住处门口。7时10分左右,郑某某见被害人周某某从该房间出来,遂将周推进房间内。郑某某见钟某某坐在床上,认为周某某与钟某某有暧昧关系,遂进厨房拿出一把菜刀。周某某见状去争抢菜刀,郑某某遂持菜刀往周的头、颈、背等部位砍了几刀,周被砍伤后逃离现场,后报警。郑某某持菜刀追至一楼,后被民警带回派出所审查。破案后,作案工具菜刀已起获。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周某某的损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鉴定书,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证人钟某某的证言,作案工具菜刀,人口信息等书证,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郑某某判处九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焕英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宗二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移送涉案款物(另附清单),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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