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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 199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821995********,汉族,小学文化出生地:广东省汕头市,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街道*********房。2019年1216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黄埔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2日19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在广州市黄埔区沙浦东十三巷2号与被害人王某某发生口角,后来郑某某将王某某的包丢出宿舍时砸中过路人的电动车,王某某便起哄叫该名路人报警,郑某某生气用脚、手将王某某打伤在地。事发后郑某某赔偿被害人相关医药费2000元。因耳膜穿孔疾病的特殊性,法医鉴定于2019年12月18日鉴定结束。

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9年12月26日,被告人郑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4、辨认笔录; 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7. 证实公安机关侦破案件过程的刑案受、立案表、破案报告及归案经过等;8.户籍和前科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犯罪以后虽然不是自己报警,但警察到达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静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被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共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证据开示材料1份。

4. 穗埔检刑量建〔2020〕83号《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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