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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9〕2227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1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县**镇**村**号,在本市无固定住所及职业。因故意伤害嫌疑,于2019年8月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1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8日23时许,因怀疑女友陈某甲与被害人林某某有染,被告人郑某某在其宿舍的阳台处位于深圳市福田区**园**栋**楼与林某某理论,后发生争吵并引发打斗。期间,被告人郑某某跑回宿舍拿了1把菜刀,将被害人林某某右腕、右手、左大腿等处砍伤。经鉴定,林某某所受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2019年8月8日,被告人郑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菜刀一把;2.书证:被告人的身份材料,《扣押清单》,到案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陈某甲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察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妍茜

2019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 作案工具菜刀一把,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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