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诉刑诉〔2020〕Z916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5221988********,汉族,文化程度专科,户籍地广东省陆丰市**镇**村委会**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将本案移送本院办理。本院于2020年6月30日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郑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30日14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在广州地铁四号线列车车厢内,因琐事与被害人蔡某某发生口角,双方发生互殴。期间,被告人郑某某右手挥拳打伤被害人蔡某某的左眼(经鉴定属轻伤一级)。
2020年4月23日,被告人郑某某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黄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蔡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惟被告人郑某某犯罪后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被告人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建议对被告人郑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 英
检察官助理:陈佩明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2********、186********。
2.案卷材料2册4卷,光盘11个。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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