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祥检一部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331970******,汉族,中专毕业,经商,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交口县,住开封市祥符区***街***对面。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20年1月16日被开封市祥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经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3日被开封市祥符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祥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2020年6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日20时许,郑某某、梁某某、李某某在开封市祥符区**镇**路*段的**茶舍内喝茶,高某某从外面进来后因琐事与郑某某发生口角,后被告人郑某某用蓝色保温杯朝被害人高某某头上砸了数下。经鉴定:高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说明、无前科证明、户籍证明等证实了本案的相关事实及量刑情节;2.证人证言:证人梁某某等人的证言证实了本案的相关情况;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某某的陈述证实了自己被打伤的经过;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郑某某对涉嫌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5.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相关情况;6.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了被害人的受伤情况;7.视听资料:光盘二张,证实了被告人指认现场等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志杰
检察官助理:褚艳蕾
2020年7月3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开封市祥符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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