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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故意伤害案)_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一部刑诉〔2020〕2165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3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本市富阳区**街道**村**路**号。因犯强奸罪,于1996年3月被富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12月7日被富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 000元,于2005年8月11日刑满释放;因赌博,于2007年12月15日被富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赌博,于2014年8月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因赌博,于2015年11月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晚,被告人郑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在本市富阳区**街道**路**棋牌室内,因经济纠纷发生争执和扭打,被告人郑某某用拳头击打被害人李某某的头面部等处,致被害人李某某鼻骨粉碎性骨折。经杭州市富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李某某本次之外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基本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具有自首情节,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稼嫦

2020年10月12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押于杭州市富阳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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