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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隆县院一部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2211974********,满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住******小区**2019年12月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兴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1日14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因妻子赵某某的家人与韦某甲家有地树纠纷,在兴隆县蘑菇峪镇解放村韦某甲家院外与韦某乙发生厮打,韦某甲被郑某某打伤。经鉴定,韦某甲的伤情为轻伤一级。

2019年12月4日被告人郑某某主动到兴隆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赔偿协议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焦某某、韦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韦某甲的陈述;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隆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军辉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镇**村**小区**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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