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卢检一部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224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住址卢氏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1月6日被卢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2日被卢氏县公安局释放并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峡市卢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15日14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在卢氏县**乡**村张某某家门前台阶处,因琐事与同村村民曲某某发生争执,期间郑某某用手将曲某某推倒在地,造成曲某某受伤。经卢氏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曲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案发后,在卢氏县公安局**派出所调解下双方签订赔偿协议,郑某某赔偿曲某某损失1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监控视频;伤情鉴定意见;证人张某某、申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曲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郑某某判处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卢氏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珊
(院印)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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