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检一部刑诉〔2019〕60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32195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京山市,住京山市**小区**期**栋**单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5日被京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京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京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24日11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在京山市**小区观看他人打扑克牌时,被害人陈某某与郑某某发生口角,郑某某上前朝陈某某的脸部打了两下,后陈某某与郑某某发生拉扯,郑某某用拳头朝陈某某腹部打了两拳。后陈某某之女报警,陈某某就医。经京山市开平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京山市人民医院疾病诊断证明、现场检测报告、到案经过、谅解书、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等;2.证人郑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及通知书;6.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6.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容
2019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27765****。
2.案卷材料二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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