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东湖检一部刑诉〔2020〕394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4210871989********,汉族,大专文化,湖南**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出生地湖北省松滋市,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街道**园**室(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松滋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5月12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同年7月14日因无羁押必要性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已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在本区花山街道梅园小区倒车时与丁某某的车辆后保险杠部位发生擦碰,后双方因赔偿问题发生口角,继而被告人郑某某与丁某某、杨某某发生打斗。在打斗过程中被告人郑某某将丁某某左手中指末节指骨咬断,郑某某被打伤,造成左眼钝搓伤、视网膜挫伤、左眼外伤性前房出血,双眼玻璃体混浊。经鉴定,被害人丁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被告人郑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20年5月12日,被告人郑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20年5月23日,被告人郑某某家属与被害人丁某某达成调解协议,已赔偿被害人人民币45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及破案经过;2.病历、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书证;3.武汉平安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辨认笔录;5.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桂阳
2020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87170****、1774065****);
2.案卷材料贰册、光碟贰张随案移送;
3. 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
5.《量刑建议书》;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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