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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故意伤害案)_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婺检一部刑诉〔2020〕11**

被告人郑某某,男,中共党员,194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07211947********,汉族,小学文化,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镇**里村**路**号。2020年5月1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郑某某与被害人周某某凤均系金华市婺城区蒋堂镇**村村民。2020年3月20日,郑某某与周某某某甲村东面农田处因农田除杂草琐事发生争吵,后扭打在一起,周某某凤某乙锄头打郑某某,被郑某某躲闪开,郑某某将周某某凤推倒在田里,双方在田里继续扭打,打完后双方各自回家。当晚,周某某凤到郑某某家讨要说法,郑某某儿子随后报警。经鉴定,周某某凤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20年5月15日,被告人郑某某被传唤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病历材料、扣押决定书及清单、伤势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归案经过、人员信息

2.鉴定意见:伤势鉴定书;

3.被害人陈述:周某某凤的陈述;

4.被告人的某某与辩解: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暴力手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受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万斌

2020年7月28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在家候审,联系方式***********

2、公安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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