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检公诉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郑旭龙(外号八宝),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2199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住饶平县**镇**村**号。2018年3月23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饶平县人民法院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9年5月13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26日因本案被饶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饶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旭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辩护人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郑旭龙的胞兄郑某甲到饶平县**镇**村**钩借款人郑某丁家里索要债务,后与郑某丁家人发生肢体摩擦被在场群众劝离。被告人郑旭龙获知此事后为报复对方,随身藏匿两把菜刀乘坐郑某甲驾驶的小轿车到郑某丁家。下车后,被告人郑旭龙即用随身携带的两把菜刀砍伤在家门口的被害人郑某戊和郑某己,后被郑某甲劝离现场。当晚3时许,郑某甲带被告人郑旭龙到城南派出所投案。
经饶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郑某戊背部及右上肢软组织裂伤,右尺骨不全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被害人郑某己左上臂软组织裂伤,损伤程度属轻微伤;郑某甲颈部软组织挫伤,损伤程度构不成轻微伤。
2020年2月20日、26日,被告人郑旭龙家属一次性赔偿被害人郑某己人民币18800元、赔偿被害人郑某戊人民币637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菜刀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郑某丁、许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郑某戊、郑某己的陈述;4.被告人郑旭龙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记录;7.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旭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旭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郑旭龙前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之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本案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郑旭龙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综合全案,建议对被告人郑旭龙判处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锦安
(院印)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郑旭龙现羁押于饶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有关涉案物品随案移送(详见移送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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