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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故意伤害罪)_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溆检刑事刑诉〔2020〕163号

被告人郑某甲(绰号“黑伢”),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4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湖南省溆浦县人,住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花园小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5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17日被溆浦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溆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2年10月10日晚9时许,被告人郑某甲得知其三姐郑某乙(原名郑某丙)与婆家兄弟李某甲等人因家庭债务发生矛盾,认为其三姐郑某乙受到委屈,便与其父亲郑某丁、哥哥郑某戊、舅舅张某丙、张某甲、张某乙等六人一起走至溆浦县庄坪乡东山村七组(现为溆浦县油洋乡东山村二十组)李某乙、郑某乙夫妇家,向郑某乙婆家人质问此事。后被告人郑某甲一方人与李某甲一方人在李某乙家发生争吵,进而在李某乙屋外的斜坡石梯上发生扭打,在此过程中,被告人郑某甲持砖头朝被害人李某甲头部砸了一砖头,被害人李某甲被砸后当场倒地不起,被告人郑某甲立即逃离现场。被害人李某甲于次日15时许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郑某甲得知被害人李某甲死亡的消息后潜逃在外多年。经鉴定,被害人李某甲因颅骨骨折、颅内出血死亡。

2020年4月4日,被告人郑某甲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张某乙、张某甲、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郑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易亮

检察官助理:夏细

2020年7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郑某甲现羁押于溆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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