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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故意杀人案)(公开版)_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洮检刑检刑诉〔2017〕508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02197502******,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因涉嫌故意杀人,于2017年3月20日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洮北区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4月10日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6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7年6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8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10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7月5日、2017年9月27日、2017年12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27日晚8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在客运站西侧红河饭店门口发现前妻韩某某在该饭店打工,在和韩某某谈论先前二人感情问题时情绪激动,强行将韩某某拖拽至饭店门外,韩某某大声呼喊,被告人郑某某出于泄愤目的意图杀死韩某某,并用尖刀刺向韩某某胸部及大腿部。经鉴定,韩某某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及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匕首一把;2.书证:门诊诊断书等: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洮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焕杰

代理检察员:卢红基

2017年12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白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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