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未检刑诉〔2017〕32号
被告人郑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9001997********,汉族,文化程度高中,系本市**镇**服装店的员工,住本市**镇**街**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7年7月1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1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7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次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17年12月2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郑某某与其男朋友自2014年起谈恋爱,郑于2017年3月左右发现自己怀孕。2017年7月14日1时许,郑某某在本市**镇**街**号6楼的家中产下被害人无名男婴,因害怕家人发现,遂随即将无名男婴从窗户扔下。2时30分许,有群众在现场发现无名男婴的尸体后报警。4时30分许,公安民警到永安街76号抓获郑某某,发现郑尚有胎盘未娩出后将其送往医院治疗。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无名男婴符合高坠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等鉴定意见,黄某某等证人的证言,剪刀等物证,户籍证明等书证,审讯录像等视听资料,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无视国法,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杨丽平
代理检察员:曾倩瑜
2017年12月22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案卷材料四册(含检察卷)。
3、涉案物品(另附清单),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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