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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故意杀人案)_赤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赤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刑检刑诉〔2019〕14号

被告人郑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0404197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赤峰市**区,捕前住赤峰市**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2018年7月26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9日经松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月24日向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19年1月2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月30日将此案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2月1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2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5日18时许,因郑某甲居住的位于赤峰市**区**村**组的老房子征收款发放问题,被告人郑某甲与其姐姐们发生矛盾。后被告人郑某甲到其二姐郑某乙位于**村**组的家中索要5000元欠款,在此过程中与被害人郑某乙发生口角。被告人郑某甲在郑某乙家厨房内找到菜刀一把,来到客厅用菜刀猛砍郑某乙头颈部数刀,致其当场死亡。经鉴定被害人郑某乙系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郑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鉴定意见;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5.视听资料;6.证人证言;7.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后果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闫春艳

代理检察员:赵雅男

2019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郑某甲羁押于松山区看守所。

2.案卷陆册。

3.附带民事诉状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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