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刑诉〔2019〕429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住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镇**村**号**房。因本案,于2019年8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遂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郑某某因被其大嫂陈某某(郑某甲的妻子)的弟弟陈某甲等人殴打致伤,且多次索要医药费未果而心生怨恨,遂决定报复其哥郑某甲一家。
一、于2019年6月20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在遂溪县**镇**村自家拿出一把小铁锤来到被害人郑某甲位于**镇**村的住宅,把该住宅的窗户玻璃砸碎。经鉴定,被害人郑某甲被损坏的窗户玻璃的损失价格为人民币749.4元。于2019年8月20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再次携带铁锤、锯子、木棍等作案工具破坏了被害人郑某甲住宅一楼大门、不锈钢防盗网等物品,并在大门上喷涂油漆、挂横幅。经鉴定,被破坏的不锈钢大门和不锈钢防盗网的价格共计人民币4711元。
二、于2019年8月29日晚上20时许,趁被害人郑某甲住宅无人且未征得郑某甲同意的情况下,被告人郑某某利用铁锤将郑某甲住宅一楼的不锈钢门砸开,然后带着被子、蚊香等生活用品强行进入郑某甲住宅一楼大厅内居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 被害人郑某甲的陈述;
3. 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4. 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指认照片;
6. 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
7. 遂溪县发展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8. 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归案情况说明、检查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社会危险性情况证据表;
9. 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毁坏他人财物、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郑某某于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再次故意犯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郑某某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被告人郑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志雄
附:1. 被告人郑某某现被关押在遂溪县看守所。
2. 案卷材料二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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