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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公诉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郑**,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3211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省**市人,家住**省**市***镇******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罗平县公安局于2019年12月14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罗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03日14时许,被告人郑**到罗平县鲁布革乡多依村委会撒克村石料厂,对石料厂内一个闲置的变压器采用破坏性手段实施盗窃,当场被撒克村村民抓获。经鉴定,被损毁的变压器价值290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2.户口证明和前科证明等;3.受害人柏**陈述;4.证人谢**等人证言;5.被告人郑**供述及辩解;6.现场勘验笔录及辨认笔录及照片;7.提取、扣押笔录及清单、发还清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以破坏性手段盗窃他人财物,造成财物损毁,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孔冬梅

(院印)

2020年2月12日 

附:

    1.被告人郑**现羁押于罗平县看守所。

2.文书卷壹册,证据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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