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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公开版)_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邓检公诉刑诉〔2017〕654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81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河南省邓州市****村。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6年7月10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邓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7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9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件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自2017年10月6日至10月2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9日15时许,在邓州市穰东镇小寨村官路岔,被告人郑某某因与周某某、杨某某的债务纠纷,遂纠集十余人对前来要账的周某某、杨某某、罗某某、陈某某进行追打,造成陈某某四人不同程度受伤,并用砖头将被害人罗某某的汽车砸坏。经邓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毁车辆价值7150元。经邓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陈某某之损伤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损毁车辆照片等物证;2.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报案证明、到案证明等书证;3.证人周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邓州市公安局法医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邓州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纠集多人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邓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中泽

张  迪

2017年10月19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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