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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一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性,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74********,汉族,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徐州市铜山区******宿舍**,住徐州市铜山区****大厦**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铜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铜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23时许,在徐州市铜山区利国镇利国街新大都KTV门口,被告人郑某某发现其前女友孙某某号牌为苏C7****的丰田皇冠轿车停放在该处,因其对孙某某与自己分手后又和他人谈恋爱而产生怨气,郑某某遂用自己驾驶号牌为鲁D7****的现代索纳塔轿车故意撞孙某某的苏C7****轿车,造成苏C7****轿车多处被损毁。2020年5月11日,经徐州市铜山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孙某某的苏C7****轿车损毁价值3万余元。

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书证;

2. 证人金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公安机关制作的指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卓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现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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